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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權人
曼妮商行
法定代理人
從立言

上列債權人曼妮商行因與債務人蔡姵俞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曼妮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姵俞、債務人劉秀珠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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