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
- 債權人
- 葉麗燕即誠益食品行
- 債務人
- 曾魁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