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 債權人
-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斌
上列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壹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