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陳銘嚴
- 債務人
- 瑞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0年9月20日│210,000元 │100年9月20日│DD0000000 │├──┼─────────┼───────────┼───────────┼───────────┤│002 │100年10月20日 │210,000元 │100年10月20日 │DD0000000 │├──┼─────────┼───────────┼───────────┼───────────┤│003 │100年11月20日 │210,000元 │100年11月21日 │DD0000000 │├──┼─────────┼───────────┼───────────┼───────────┤│004 │100年12月20日 │2,540,000元 │100年12月20日 │DD0000000 │├──┼─────────┼───────────┼───────────┼───────────┤│005 │100年12月20日 │60,000元│100年12月20日 │DD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