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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陳銘嚴
債務人
瑞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0年9月20日│210,000元 │100年9月20日│DD0000000 │├──┼─────────┼───────────┼───────────┼───────────┤│002 │100年10月20日 │210,000元 │100年10月20日 │DD0000000 │├──┼─────────┼───────────┼───────────┼───────────┤│003 │100年11月20日 │210,000元 │100年11月21日 │DD0000000 │├──┼─────────┼───────────┼───────────┼───────────┤│004 │100年12月20日 │2,540,000元 │100年12月20日 │DD0000000 │├──┼─────────┼───────────┼───────────┼───────────┤│005 │100年12月20日 │60,000元│100年12月20日 │DD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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