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92號
- 債權人
- 馬來西亞商協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祥
上列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協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建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協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建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