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煥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74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債 務 人 劉煥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