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艷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零捌拾貳元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1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艷萍 9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零捌拾貳元整,及其中本金壹拾柒萬零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整,及其中本金伍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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