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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5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71號

債權人
丁加勝

上列債權人丁加勝因與債務人洪淑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加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證物所示,支票影本之受款人為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對債務人洪淑惠何以有票(借)款請求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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