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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79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協鑫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劉俊宏
號1至3、8樓及68號1、2樓
號1至3、8樓及68號1、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壹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協鑫皮革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與聲請人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乙紙,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20,000,000元整,動支期限自101年3月21日起至102年3月20日止,其中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授信額度美金陸拾萬元整或等值外幣,動用及償還方式詳原契約書內容。利息計算依各個授信種類約定條款所載利率計付。於遲付利息時,自約定繳息日起或自本金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金餘欠金額照個授信種類所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前開標準加倍計付違約金。次查,債務人協鑫皮革有限公司於本行部份借款業於101年9月19到期,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六條本案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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