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債 務 人 陳冠助 債 務 人 張淑屏 一、債務人陳冠助、張淑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冠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