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11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釗深
- 債務人
- 張世民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繳納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