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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國鑑蔡順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4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國鑑 債 務 人 蔡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4號│ ├──┬────────────┬───────────┬───────┬────────────────┤ │ 編 │ 欠 款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 │ │逾期六個月內按原│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001 │1,899,214元 │101年7月21日 │2.58% │自101年8月21日起│自102年2月21日│ │ │ │ │ │至102年2月2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002 │2,572,575元 │101年7月21日 │2.58% │自101年8月21日起│自102年2月21日│ │ │ │ │ │至102年2月2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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