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吳金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 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 之■片語■(片語64), 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