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4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許凱茜
- 債務人
- 李美樺即李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