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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家霖又穎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家霖 債 務 人 又穎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承潁 債 務 人 林承潁 債 務 人 林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又穎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邀同債務人林承潁、林承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佰萬元正,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止,利息隨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三˙三二,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未按期繳息時,除乃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立有本票三紙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等僅攤還本金伍拾貳萬伍仟零捌拾玖元整,現欠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正,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借款期間內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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