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裕豐
- 原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賴金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6號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1 債 務 人 賴金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尚有未受償之違約金為壹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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