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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國綸
  • 被告
    莊國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黃國綸 債 務 人 莊國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上開本金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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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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