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90號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債務人
- 顏啟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