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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 原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國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元及其中2350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80號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鄭國元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元及其中23504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國元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3504元,專案補償款796元,共計新臺幣2430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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