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柯明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柯明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1年度司促15897號 │ ├───┬──────┬──────┬───┬──────┬───────┬────────┤ │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新 │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台幣/元) │台幣/元) │ (%) │(民國) │(民國)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信用卡│ 432,025 │ 174,506 │20.00 │101年11月2日│ 無 │ 無 │ ├───┼──────┼──────┼───┼──────┼───────┼────────┤ │通信貸│ 447,161 │ 182,219 │ 無 │ 無 │101年11月2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款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現金卡│ 283,072 │ 142,675 │14.25 │101年11月2日│ 無 │ 無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