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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佳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及新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52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林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97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佳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7年8月26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66874元消費款、新臺幣6,943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73817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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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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