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 債權人
- 蔡福仁
- 債務人
- 仁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和
- 債務人
- 楊志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1年2月28日│1,782,000元 │101年2月29日│AV0000000 │├──┼─────────┼───────────┼───────────┼───────────┤│002 │101年1月31日│1,377,750元 │101年1月31日│AV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