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號 債 權 人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上列債權人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儀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儀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