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5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54號
- 債權人
- 廖陳鳳嬌
- 債務人
- 祥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宗
- 法定代理人
- 楊煥樹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祥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政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金額中其中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部分,經核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業經本院95年促字第19148號核准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此部分聲請乃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