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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債權人
黃春興
債務人
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吉
債務人
林彥吉
債務人
林春池
債務人
柯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林彥吉、柯鳳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叁拾肆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9年8月23日 │147,795元 │100年3月31日│CH473051│├──┼─────────┼───────────┼──────────┼───────────┤│002 │99年8月22日 │147,671元 │100年4月30日│CH473052│├──┼─────────┼───────────┼──────────┼───────────┤│003 │99年8月22日 │147,554元 │100年5月31日│CH473053│├──┼─────────┼───────────┼──────────┼───────────┤│004 │99年8月22日 │147,436元 │100年6月30日│CH473055│├──┼─────────┼───────────┼──────────┼───────────┤│005 │99年8月22日 │147,319元 │100年7月31日│CH473056│├──┼─────────┼───────────┼──────────┼───────────┤│006 │99年8月22日 │147,201元 │100年8月31日│CH473057│├──┼─────────┼───────────┼──────────┼───────────┤│007 │99年8月22日 │147,084元 │100年9月30日│CH473058│├──┼─────────┼───────────┼──────────┼───────────┤│008 │99年8月22日 │146,967元 │100年10月31日 │CH473059│├──┼─────────┼───────────┼──────────┼───────────┤│009 │99年8月22日 │146,849元 │100年11月30日 │CH473060│├──┼─────────┼───────────┼──────────┼───────────┤│010 │99年8月22日 │146,732元 │100年12月31日 │CH473061│├──┼─────────┼───────────┼──────────┼───────────┤│011 │99年8月22日 │146,614元 │101年1月31日│CH473062│├──┼─────────┼───────────┼──────────┼───────────┤│012 │99年8月22日 │146,497元 │101年2月29日│CH473063│├──┼─────────┼───────────┼──────────┼───────────┤│013 │99年8月22日 │146,380元 │101年3月31日│CH473064│├──┼─────────┼───────────┼──────────┼───────────┤│014 │99年8月22日 │146,262元 │101年4月30日│CH473065│├──┼─────────┼───────────┼──────────┼───────────┤│015 │99年8月22日 │146,145元 │101年5月31日│CH473066│└──┴─────────┴───────────┴──────────┴───────────┘┌───────────────────────────────────────────────┐│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8年11月16日│8,345,268元 │98年11月16日│TH62788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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