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舉

  • 原告
    宏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宏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伸焌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劉炳燈,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王村園』並非『劉炳燈』,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