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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 非訟代理人 張隆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曉靖等3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關係人林東霖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關係人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曉靖、林智瑩、林雍盛及關係人林東霖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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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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