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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

樓、8樓及68號1、2樓

非訟代理人 張隆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曉靖等3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關係人林東霖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關係人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曉靖、林智瑩、林雍盛及關係人林東霖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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