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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張耀南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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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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