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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請人
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賢
送達代收人
張舷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志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101年3月6日聲請狀請求之事項欄所載附表一文件(漏未附狀)及該附表內載標的物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志明、關係人蔡易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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