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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請人
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賢
送達代收人
張舷純
相對人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8年11月11日,以擔保債務人蔡易新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蔡易新於同年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60萬元,並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以為前揭債務之擔保。詎前揭債務屆期仍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6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3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鹿港鎮  │永安    │        │3778-2          │建│0   │0   │7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8     │彰化縣鹿港鎮○○○○段3778-2地│加強磚造2層樓 │1層:43.58,2層:43.58│          │全部    │              │
│    │      │和路1段8巷8號 │號            │房住家用      │,合計87.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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