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王木火
- 相對人
- 歐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100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22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執全字第64號就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872號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並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聲請狀、本院100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100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書暨國庫收款書、起訴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判決、撤回假扣押聲請狀、彰院賢100執全甲字第64號函、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872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4號擔保提存卷、100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卷、100年度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卷、100年度裁全字第872號撤銷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次查,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後,定20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亦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