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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許華倩(即甲乙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簡士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萬8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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