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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聯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受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本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其應繳納之裁判費是否與上訴聲明相符,亦有不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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