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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康弼周王鏡明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鈴
上訴人
謝其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王鍾齊
被上訴人
蔡却
訴訟代理人
蔡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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