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蘇清恭洪志賢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訴人
和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 明 財(原名許福財)
訴訟代理人
黃 婕 玲(原名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周 瑞 鎧 律師
被上訴人
吳 牧 典
訴訟代理人
施 廷 勳 律師
複代理人
梁 家 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1審判決(100年度彰簡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3年4月7日所為判決主文第2、3項,於被上訴人以新台幣180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 項前段所規定。此於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之,同法第394 條復定有明文。另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8條亦有規定。

二、兩造間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3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於103 年4月7日判決將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宣告得假執行。惟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時已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依法於第二審亦有效力。本院前開判決漏未宣告准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被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3年4月28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依前開法條規定,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補充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清 恭

法 官 洪 志 賢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