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陳泰然、邱國芳
- 原告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被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6,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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