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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5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5號

聲請人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3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欲請求賠償之約略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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