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齊百邁
-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瓊玲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93,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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