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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河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3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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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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