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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法定代理人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淘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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