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林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承佑即吉豐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