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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洪榮謙

  •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1至3、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號1至3、8樓及68號1、2樓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鑫皮革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0,379(計算式:133,179美元×101年10月3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 29.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9,506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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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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