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陳忠鏗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忠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5,87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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