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蕭大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文宗等人之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13、之16規定,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