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許 豪 驛
- 被告
- 敬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 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煥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萬5,935元,應徵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