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 原告
- 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民雄
- 訴訟代理人
- 周玉蘭律師
- 被告
- 許善
- 訴訟代理人
- 王鎗喜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楊佳勳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仕融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蔡宥渝
- 被告
- 吳淇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