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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告
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民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告
許善
訴訟代理人
王鎗喜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宥渝
被告
吳淇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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