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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邱國芳

  • 原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泰 然 訴訟代理人 謝 秉 錡 律師 被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國 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台中市○○區○○路772號2樓,有原告所提租約等影本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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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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