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告
台灣萬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立旭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被告
億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在本院第_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