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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柏樫
被告
建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聲
被告
黃美惠
被告
何賽菊
訴訟代理人
王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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