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89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憲 章
訴訟代理人
呂 承 謚
訴訟代理人
張 釗 深
被告
陳 春 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963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萬4,805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訴訟費用新台幣9,1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1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 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惟被告自101年7月2日最後1次繳款後,即未再依約繳納,計尚欠原告新台幣(下同)86,963元及自101年7月13日起之利息未償還。另被告於100年6月21日向原告申請消費性信用貸款,借貸金額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6月30日起至103年6 月30日止,約定第1年按年利率1.68%固定計算,第2年利率按5.99%固定計算,第3年起按季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45%計付,並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攤還本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原告並得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借款後,於101年5月30日最後一次繳納本息即未再依約繳款,經結算計尚積欠貸款72萬4,80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等情,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有所提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相關費用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與綜合約定書及授信明細查詢單、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積欠前開信用卡消費簽帳款及信用貸款未還,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利息或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裁判費8,92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9,120元,併命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